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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


    第一章 总则
 
   第一条 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、使用的固定资产、材料和低值易耗品,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。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,发展工运事业,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。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、完全和合理使用,充分发挥其效能,根据《工会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
   第二条 工会财产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分工负责、责任到人、物尽其用”的管理原则。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。省、省属市工会由财务、事业、办公室、经审办、财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建立财产(资产)管理委员会,由分管财务主席领导。设立资产管理处(科),配备专职人员,负责领导、管理工会及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。县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由分管财务的主席负责,并指定人员做财产管理工作。
 
   第三条 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,实行分工负责、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:即财务部门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;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、登记、保管、调配、维修、检查等项管理,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,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,确需调动的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;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,合理有效地使用、管理、维护财产,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。
 
   第四条 工会组织及事业单位要经常向职工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和宣传,增强财产管理人员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责任心,依靠群众管理好工会财产。
 
   第五条 工会财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。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完善的财产计划、采购、验收、供应、保管、使用、清查、报废、报损、变卖、调拨、维护、养护、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等制度。
 
   第二章 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
 
  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:
 
   (1)凡是由国家、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,占有、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,所有权属于国家。
 
   (2)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、政府及行政补助、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,界定为工会资产;
 
   (3)社会捐赠、国际合作、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,工会拥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权;
 
   (4)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,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,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;
 
   (5)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、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,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;
 
   (6)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、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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